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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职交接是劳动者离职的必经流程。有的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,以资料不全、文件丢失、项目流失为由高额追责。近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,明确员工工作交接是有限义务,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追责范围。 张某完成离职交接 资料图 张某于2022年入职某咨询公司任项目经理,负责客户维护、项目对接等工作。2024年9月,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离职前,张某整理完成了自己经办的工作及相关电子资料,说明工作事项和文件存放位置,将办公电脑留置于工位,并将相关交接材料发送给公司。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材料。不料,张某离职后,公司以其未完整履行交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。 公司认为,张某在职期间负责众多客户,但未完整移交客户联络信息、客户诉求及项目跟进情况,影响后续业务推进、回款受阻;同时指控其擅自格式化办公电脑、删除重要文件,造成业务资料丢失。据此,公司要求张某承担数据恢复、司法鉴定费用1.8万元,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。 张某辩称,双方此前未就交接标准、资料留存范围作出明确约定,公司也未及时提出补充交接要求。自己已按岗位职责完成全部合理交接,不存在失职行为。 公司称张某擅自格式化办公电脑 资料图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,劳动关系解除后,劳动者负有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合理、必要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,但交接物品、资料的范围,应当限定在劳动者实际管控、与其岗位直接相关的范畴,不得随意扩大义务边界。本案中,公司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相关资料由张某单独掌控、也无法证明双方曾就具体交接内容作出约定。同时,公司提出曾单方委托数据恢复及司法鉴定,但从恢复数据的内容看,不足以认定其中包含重要经营资料,因此上述数据恢复及司法鉴定的必要性缺乏充分依据。此外,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存在张某恶意删档、毁弃资料的行为,也不能证明所谓业务损失、项目流失与张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。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法官解释说,工作交接是法定义务,但并非无限兜底责任,交接义务不得脱离岗位职责任意扩张,应以合理、必要为限,并与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及其实际管控能力相适应。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未移交特定资料,应当具体指明资料或者事项的内容,并证明其与劳动者岗位直接相关、由劳动者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且尚未移交。不能仅因某项资料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性,即推定劳动者负有保管和移交义务;也不能将公司整体客户管理、数据备份等经营管理职责,转化为劳动者个人的交接义务。 法院作出判决,图为法槌 资料图
2026-11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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